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聲,3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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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偉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偉豪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4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刑期終結日為113年3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2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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