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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蕭厚任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厚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蕭厚任涉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聲請書誤載為1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列)、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1萬元,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有該刑事判決、宜蘭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於執行中,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14時30分應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2年11月14日警蘭偵字第1120031060號函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
(三)又本案被告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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