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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崴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崴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黃崴丞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400號函核准假釋,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37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5年3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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