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聲,649,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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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豪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26罪)、毀棄損壞(2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更ㄧ字第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復因(二)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另因(三)竊盜(4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5年6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3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3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月1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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