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劉佩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智慧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四角灰色皮夾壹個及現金新臺幣捌仟壹佰零玖元,均應發還聲請人劉佩宸。
理 由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463號被告林耕智、劉于甄詐欺等案件,前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偵查隊扣押聲請人所有之iphone智慧型手機一具(IMEI:000000000000000)、四角灰色皮夾一個及現金新臺幣8109元在案。
茲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