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聲,69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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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叢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叢慧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叢慧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叢慧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月3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86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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