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訴,213,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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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7613、8629、9448、9579、9618號、112年度偵字第543、657、1057、1771、2415、2430、2883、2952、323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348號、112年度偵字第7677、8104、8116、8208、832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俊傑可預見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後,將取得之贓款隱匿而不易追查,竟基於縱有人使用其金融帳戶以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9日至11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稱網銀帳密)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於111年8月15日至16日間某時,將其所申辦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帳密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各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轉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怡馨、黃睿鋒、柯婉羚、張彩珍、陳宜佐、趙若彤、蔡宜臻、楊雅蓁、俞鈞朧、黃振釗、廖建舜等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等警察單位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俊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於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被告先後將其上開2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容任他人做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惟提供帳戶資料,並非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表所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或與該詐欺者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其既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所為均屬刑法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先後以提供網銀帳密等帳戶資料之單一行為,容任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人等實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先後2次幫助洗錢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移送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48號、112年度偵字第7677、8104、8116、8208、8321號案件,就附表編號16至22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欺匯款部分,移送併辦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與經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5)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一併審理。

(五)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前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3月15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並請求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惟查;

被告有前述論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固均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係妨害自由罪,與本件所犯幫助洗錢罪之罪名、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不予加重其刑。

(六)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被告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符合減刑要件,修正後被告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符合減刑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上開洗錢犯行均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均再遞減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現今社會詐欺歪風盛行,造成人心惶惶,彼此間之信任感崩解,疏離感則急速加劇,竟任意將自己申辦之本案帳戶資料交予陌生人使用,所為已然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吝亂金融秩序,增加受害者尋求救濟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更實際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匯款蒙受財產上損害,且被害款項旋遭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形成金流斷點,難以追查犯罪集團成員,所為自應非難;

惟念及被告所參與之角色尚屬次要,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損失之程度,被告犯後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失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沒收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而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0元報酬一節,業據其供述在卷(本院卷二第17頁),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良造、陳怡龍移送併辦,及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 1 許怡馨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以LINE暱稱「易宜貸款諮詢」、「online servic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代為辦理貸款、需先儲值金額至指定帳戶做聯徵報告流水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一卡通電支帳戶(綁定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電支 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1日 21時54分許 2萬元 ⒈告訴人許怡馨之證述(偵7613卷第6-8頁)。
⒉告訴人許怡馨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7613卷第17頁背面)。
⒊LINE對話紀錄暨網頁擷取照片(偵7613卷第14-18頁)。
⒋報案資料(偵7613卷第22-27頁)。
⒌被告一卡通MONEY會員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銀行帳戶綁定資料(偵7613卷第10-12頁)。
2 黃睿鋒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臉書暱稱「林芷妍」、LINE暱稱「Jay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從事電商投資、需先幫購物客戶墊付款項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2時44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黃睿鋒之證述(偵8629卷第4-5頁)。
⒉告訴人黃睿鋒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8629卷第12頁)。
⒊臉書頁面擷取照片(偵8629卷第7頁)。
⒋報案資料(偵8629卷第18-21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3 柯婉羚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3日以臉書暱稱「Ming Yi Huang」、LINE暱稱「黃一茗」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先前幫其購買之澳門銀行娛樂有限公司大樂透有中獎、需先給付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1年8月18日 15時26分許 15萬元 ⒈告訴人柯婉羚之證述(偵9448卷第17-19頁)。
⒉告訴人柯婉羚之匯出匯款憑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9448卷第34、32-33頁)。
⒊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9448卷第35頁)。
⒋報案資料(偵9448卷第20頁背面、28頁背面-29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4 張彩珍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日以LINE暱稱「志傑」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其所任職之遠東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舉辦海外增資、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1年8月18日 14時48分許 8萬元 ⒈告訴人張彩珍之證述(偵9579卷第7-8頁)。
⒉告訴人張彩珍之匯款申請書(偵9579卷第14頁)。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網頁擷取照片(偵9579卷第15-17頁)。
⒋報案資料(偵9579卷第10-13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5 陳宜佐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9日以LINE暱稱「FarEast購物客服人員」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進行網路購物平台投資協助販賣商品、需提供資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14時48分許 1萬元 ⒈告訴人陳宜佐之證述(偵9618卷第6頁)。
⒉告訴人陳宜佐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9618卷第21頁背面-22頁)。
⒊網頁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9618卷第19-21頁)。
⒋報案資料(偵9618卷第26-29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同上日 14時49分許 1萬元 同上日 14時5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9日 11時8分許 3萬元 6 趙若彤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9日以暱稱「曜MPP」、「蔡曜年」等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提供房屋出租、需先墊付押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3時30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趙若彤之證述(偵9618卷第7頁)。
⒉告訴人趙若彤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台新銀行帳戶頁面擷取照片(偵9618卷第24頁背面)。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擷取照片(偵9618卷第23-24頁)。
⒋報案資料(偵9618卷第31、33-35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7 蔡宜臻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陳」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可匯款投資跨境電商經營網路店鋪、需先儲值訂單金額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0時10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蔡宜臻之證述(偵543卷第4-5頁)。
⒉告訴人蔡宜臻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543卷第30頁背面-31頁)。
⒊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543卷第31頁背面-40頁)。
⒋報案資料(偵543卷第17、19、23、47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同上日 10時11分許 5萬元 樹林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14分許 3萬元 8 郭志強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賴玉玲」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可至「遠東購物APP」經營網路買賣、需先代墊客戶購物金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劉如芳名義) 111年8月16日 11時13分許 33萬5000元 ⒈被害人郭志強之證述(偵657卷第6-7頁)。
⒉被害人郭志強之匯款回條聯(偵657卷第27頁背面)。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657卷第28-29頁)。
⒋報案資料(偵657卷第8、17、21-22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9 楊雅蓁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陳凱」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可至「SIONVAC科興疫苗」網路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14時46分許 3萬5000元 ⒈告訴人楊雅蓁之證述(偵1057卷第6-7頁)。
⒉告訴人楊雅蓁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台新銀行帳戶金融卡影本(偵1057卷第19、43頁)。
⒊對話紀錄暨網頁擷取照片(偵1057卷第21-25頁)。
⒋報案資料(偵1057卷第27、32、34-35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10 王依安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以IG暱稱「林志泉」與被害人結識,嗣向被害人佯稱:可至「康希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0時9分許 5萬元 ⒈被害人王依安之證述(偵1771卷第15-16頁)。
⒉被害人王依安之第一銀行帳戶明細查詢(偵1771卷第54-55頁)。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網頁翻拍擷取照片(偵1771卷第58-64頁)。
⒋報案資料(偵1771卷第29、32、43、65-66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15分許 5萬元 11 吳得豪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6日前不詳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圓圈與被害人結識,嗣向被害人佯稱:可至網路購物平台經營商家、需儲值金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7時14分許 5萬元 ⒈被害人吳得豪之證述(偵2415卷第9-10頁)。
⒉被害人吳得豪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2415卷第31頁背面)。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2415卷第30-31頁)。
⒋報案資料(偵2415卷第24、26、28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同上日 17時16分許 5萬元 12 俞鈞朧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4日以暱稱「張專員」、「鄭專員」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一卡通電支帳戶(綁定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電支 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2日 12時5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俞鈞朧之證述(偵2430卷第37-38頁)。
⒉告訴人俞鈞朧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2430卷第71頁背面)。
⒊簡訊、LINE對話紀錄、網頁擷取照片(偵2430卷第69、70頁背面-73頁)。
⒋報案資料(偵2430卷第44、64、67、74頁)。
⒌被告一卡通MONEY會員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銀行帳戶綁定資料(偵7613卷第10-12頁)。
13 劉新助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4日以LINE暱稱「新葡京客服117號」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其遭公司逐出惟知曉公司投資漏洞、可匯款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10時9分許 3萬元 ⒈被害人劉新助之證述(偵2883卷第5頁)。
⒉被害人劉新助之郵局、富邦銀行、農會帳戶存摺影本、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2883卷第23、21、22、18頁背面-20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2883卷第17-19頁)。
⒋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25分許 3萬元 臨櫃匯款 同上日 11時10分許 4萬元 同上日 16時22分許 101萬元 14 黃振釗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1日透過臉書、LI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至「Century國際平台」下注參加博奕,嗣再佯稱欲領出獲利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9日 10時53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黃振釗之證述(偵2952卷第17-19頁)。
⒉告訴人黃振釗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2952卷第26頁背面-27頁)。
⒊網頁擷取照片(偵2952卷第24、27頁背面)。
⒋報案資料(偵2952卷第20-23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同上日 10時56分許 3萬5000元 15 廖建舜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速約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可至「Rakuten」網路電商樂天市場經營商家、需先匯款購買商品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15時7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廖建舜之證述(偵3234卷第16-17頁)。
⒉告訴人廖建舜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3234卷第28頁)。
⒊報案資料(偵3234卷第15、18-19、21頁)。
⒋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同上日 15時10分許 5萬元 16 楊昱琪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小新飛」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LEL SHOP儲值金額、共同經營買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0時32分許 6萬6000元 ⒈告訴人楊昱琪之證述(偵5348卷第19-22頁)。
⒉告訴人楊昱琪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5348卷第27頁)。
⒊網頁、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5348卷第29-34頁)。
⒋報案資料(偵5348卷第24-26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17 唐春艷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臉書、LINE以暱稱「陳發」等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可至指定網站「科興香港控股公司」、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12時34分許 6萬元 ⒈被害人唐春艷之證述(偵5348卷第35頁)。
⒉被害人唐春艷之渣打銀行帳戶存款明細(偵5348卷第40-41 頁)。
⒊臉書、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348卷第43-47 頁)。
⒋報案資料(偵5348卷第37-39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18 陳隆貴 (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kitty」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可至指定網站「金牛國際娛樂」、匯款參與博弈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3時27分許 4萬2862元 ⒈被害人陳隆貴之證述(偵7677卷第17-19頁)。
⒉被害人陳隆貴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7677卷第44頁)。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7677卷第45-47頁)。
⒋報案資料(偵7677卷第26-27、37-39、48-49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19 溫惠騏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6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陳祈銘」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因家中欠債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0時24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溫惠騏之證述(溪湖警卷第1-5頁)。
⒉告訴人溫惠騏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溪湖警卷第125-129 頁)。
⒊LINE對話紀錄譯文(溪湖警卷第149-169頁)。
⒋報案資料(溪湖警卷第39-49、107-111、183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28分許 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20 李水明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中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林千慧」與告訴人結識,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花旗集團」、匯款投資比特幣等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1時11分許 2萬元 ⒈告訴人李水明之證述(宜蘭警25910卷第1-7頁)。
⒉告訴人李水明之匯款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宜蘭警25910卷 第9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宜蘭警25910卷第10-16頁)。
⒋報案資料(宜蘭警25910卷第20-24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21 余成錡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4日前某不詳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李雅妮」與告訴人聯繫,佯稱至指定投資網站「尚趣購」、申辦會員當賣家、賺取商品利潤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5時20分許 2萬元 ⒈告訴人余成錡之證述(偵8208卷第40-41頁)。
⒉告訴人余成錡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8208卷第91頁)。
⒊報案資料(偵8208卷第86-88頁)。
⒋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22 王豐毅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OMI以暱稱「瑤瑤」與告訴人聯繫,佯稱至指定投資網站「尚趣購」、經營網路商城、接受客戶訂單、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0日 15時6分許 1萬3000元 ⒈告訴人王豐毅之證述(宜蘭警1776卷第1-3頁)。
⒉告訴人王豐毅之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郵局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宜蘭警1776卷第18、17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宜蘭警1776卷第18-20頁)。
⒋報案資料(宜蘭警1776卷第9、11、22頁)。
⒌被告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1771卷第18-2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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