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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威杰
被 告 陳俊豪
上 上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許富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7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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