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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第5768號、第6061號、第6675號、第6935號、第7480號、第7481號、第8104號、第8203號、第8362號、第8511號、第8551號、第8788號、第9016號、112年度偵字第606號、第1336號、第1343號、第1770號、第258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3486號、第58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57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麗君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之可能,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3月間某日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3樓,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詐騙集團為3人以上)使用上開金融帳戶遂行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此處之「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麗君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之可能,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4月8日前某日時許,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人,而容任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詐騙集團為3人以上)使用上開金融帳戶遂行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假投資真詐騙方式,向告訴人莊繡萍、被害人陳銀娥、告訴人沈宜欣等3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4月8日下午1時50分、2時39分、111年4月12日上午8時5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1,000,000元、100,000元至上開第一帳戶內,前揭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認定被告係以單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莊繡萍、被害人陳銀娥、告訴人沈宜欣之財物及幫助詐欺集團轉出告訴人莊繡萍、被害人陳銀娥、告訴人沈宜欣所匯入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前案交付第一帳戶、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予詐欺集團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判決。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將其所申設第一帳戶、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之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中所指被告提供之帳戶相同,參以前案與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之時間緊密接近,應可認定為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堪認本案與前案所追訴者均為被告同一提供第一帳戶、華南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要難認被告係分別起意而為。
至前案與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雖不同,然此僅係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供詐欺正犯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核屬一行為侵害數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之關係,但仍屬同一案件等情至明,且前案係於112年4月26日繫屬本院,本案則係於112年5月26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5日宜檢嘉樂111偵5571字第11200749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5日宜檢智權111偵5551字第112901002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各1紙在卷可考,則檢察官就同一事實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6號、第5875號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檢察官認與本案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然因本案業為不受理之判決,本院即無從就上開案件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回原檢察官續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被告之帳戶 1 王碧如 假冒「統一證券陳經理」致電告訴人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並傳送投資網站網址,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10時49分許 25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 2 余佩蓉 以LINE暱稱「李亦薇專員」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5月2日10時58許 ②111年5月2日10時59分許 ①4,000元 ②2萬7,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768號) 3 梁凱評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5月1日18時12分許 ②111年5月1日18時19分許 ③111年5月1日18時19分許 ④111年5月1日18時20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061號) 4 詹維馨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5月1日21時59分許 2萬5,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675號) 5 蘇政嘉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21時49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935號) 6 陳嘉文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21時4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7480號) 7 張舒婷 假冒交友向告訴人佯稱:協助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18時0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7481號) 8 陳綉微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7日9時29分許 15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104號) 9 陳𨧨潔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日12時16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203號) 10 莊淑貞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5月1日21時39分許 4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362號) 11 徐晏孺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4月30日0時6分許②111年4月30日0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511號) 12 蔣佳云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①111年5月2日11時17分許②111年5月2日11時32分許③111年5月2日12時3分許④111年5月2日12時4分許⑤111年5月2日12時4分許 ①3萬5,000元②3萬2,000元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551號) 13 廖奕翔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16時10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788號) 14 林家寧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①111年4月8日13時37分許②111年4月12日8時56分許③111年4月12日8時56分許④111年4月12日9時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016號) 15 陳玫華 假冒博弈網站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下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17時41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606號) 16 簡妙軒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①111年4月12日9時51分許②111年4月12日9時5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336號) 17 阮郁善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4月30日18時26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343號) 18 楊旭虹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1日10時44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770號) 19 紀佳雯 假冒投資專業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推薦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7日9時19分許 1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2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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