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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逸
林宥辰
陳敬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1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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