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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琦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35、5818、6586、6623、8890、9204、9256號、112年度偵字第649、2262、4373、7060、7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琦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8時至9時間,在臺北市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前,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臉書暱稱「黃信哲」、真實姓名為黃謹溪(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
嗣黃謹溪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定。
又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係於112年12月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5日宜檢智權111偵5435字第1129024160號函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然被告斯時無在監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且被告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實際居住於起訴書所載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偵訊筆錄附卷可稽,是其住居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等情甚明。
復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範圍,有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存卷可參,是觀諸起訴書所載,依卷存證據,尚無法證明本件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管轄範圍。
綜上,本件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地及所在地,既均不在本院所轄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翁子甯(未提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翁子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11時3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435號 2 林金雍(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林金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8日 15時41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818號 3 邱薇臻(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邱薇臻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19時20分許 3萬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586號 4 吳宇庭(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吳宇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38分許②111年4月9日 17時37分許 ①3萬5,000元②3萬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623號 5 黃建翰(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黃建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10時59分許 2萬9,5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890號 6 黃曼姝(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黃曼姝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9日14時8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04號 7 林亞儒(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林亞儒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9時36分許②111年4月9日 9時36分許 ①5萬元②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 8 李玉𠎑(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李玉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40分許①111年4月9日 17時39分許③111年4月9日 17時48分許④111年4月9日 18時32分許⑤111年4月9日 18時36分許⑥111年4月9日 19時37分許 ①4萬6,000元②2萬5,000元③2萬5,000元④2萬元⑤1萬9,000元⑥3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649號 9 羅巧琳(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羅巧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0時8分許②111年4月9日 10時9分許③111年4月10日 10時32分許④111年4月10日 10時33分許 ①10萬元②10萬元③10萬元④10萬元 ①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③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2262號 10 游宜瑾(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游宜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53分許②111年4月9日 16時38分許 ①4萬2,000元②2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373號 11 廖語安(提出告訴) 佯裝交友,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廖語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1時14分許②111年4月9日 11時19分許③111年4月10日 10時36分許 ①5萬元②5萬元③4萬元 ①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 12 鍾仙宴(提出告訴) 以假投資之方式致使鍾仙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12時37分許②111年4月9日 14時5分許③111年4月9日 15時50分許④111年4月9日 15時52分許⑤111年4月9日 16時56分許⑥111年4月9日 17時13分許⑦111年4月9日 17時35分許 ①3萬元②3萬1,000元③3萬9,000元④3,000元⑤2萬8,000元⑥3萬元⑦3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7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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