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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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