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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佑儒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啓銘
陳勤瀚
林言宸
黃○賢(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 甲○○(黃○賢之父)
代理人兼被
告 乙○○(黃○賢之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182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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