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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林順境
送達代收人 李珮菁
被 告 李雲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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