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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王登峰(原名王靚凱)
被 告 黃宏騏
蔣耀霆
楊勝勲
董弘仁
上列被告黃宏騏、蔣耀霆、楊勝勲、董弘仁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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