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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高尹棠
原告兼上一 江海悅
人法定代理
人
原 告 高信正
高明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被 告 郭丞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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