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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彭逸熒
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
被 告 劉昱豪
柏宇謙
呂承翰
王子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5號、112年度第68、25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昱豪、柏宇謙、呂承翰、王子源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彭逸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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