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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吳盈君
被 告 鍾赫浚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46、2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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