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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楊蕎蔓
被 告 王苡宣
上列被告王苡宣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4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永勝
法官 陳嘉瑜
法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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