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謝敏君
被 告 張鴻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