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附民,383,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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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董明鎮




被 告 潘麗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麗宇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8號),經原告董明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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