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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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