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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志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志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