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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羅之妤
被 告 楊景程
上列被告楊景程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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