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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MATTHEW KAM KEUNG ENG(加拿大籍)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被 告 黃凌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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