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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鄭○睿
兼法定代理人 詹婉琦
被 告 黃巧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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