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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寶玲
被 告 李育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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