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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廖婕妤
被 告 呂惠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6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然因原告廖婕妤(原名:廖雅雯)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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