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交附民,84,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彭天來


被 告 曾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