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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游桂仁
被 告 游世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世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游桂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3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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