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刑移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邱哲儀
相 對 人 游子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刑移調字第306號,因本院113 年訴字674
號洗錢防制法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 記 官 吳秉翰
通 譯 林政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邱哲儀 到
相 對 人 游子柔 到
調解委員 江愉鈞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當庭給付完畢,經聲請人點收無訛:邱哲儀)。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邱哲儀
相 對 人 游子柔
調解委員 江愉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吳秉翰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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