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柏艙
被 告 葉志龍
上列被告葉志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原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