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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宏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代號BT000-K112055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本為男女朋友,已於民國000年0月間分手。
詎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單一犯意,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在其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3段之居所,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A女在宜蘭地區接獲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遂於112年11月18日報警提告。
二、案經A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已依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所述情節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基於單一跟蹤騷擾及恐嚇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先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上開訊息之跟蹤騷擾行為及恐嚇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循理性方式解決紛爭,卻因不甘分手,竟傳送上開訊息對告訴人反覆侵擾及施以恫嚇,使告訴人不安惶恐,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實有不該;
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迄未取得告訴人原諒,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訊息內容
112年11月12日
19時22分許
你就慢慢,反正我現在就是誰都不要好看。
112年11月12日
19時31分許
反正他不加我好友,我會去跟你爸說。
112年11月12日
19時43分許
我還是會跟你家人說,沒那麼簡單。
112年11月12日
19時55分許
你他媽拿我感情當遊戲,就別怪今天會發生這
些事,吵架我不道歉,不先低頭就是分手,你
這他媽才是霸凌吧,哪一次不是這樣,不跟你
多說啥了,我去找你爸聊聊天。
112年11月12日
20時2分許
(傳送A女父親楊○○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
擷圖)黑我沒用其實,我找得到。
112年11月12日
23時38分許
不夠我還是覺得有心要去講一下,時時提醒你
前任。
112年11月13日我去把前幾天要去妳家的對話還有比較鹹濕的2時53分許
對話想辦法傳給他吧,讓他體驗一下我的崩
潰。
112年11月13日
22時許
(傳送A女好友劉○○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
擷圖)卡在這,我不知道要不要按確定。按確
定呢,你大概全部朋友都會知道,不按確定又
覺得你根本沒跟他說,我多幾張圖片會不會比
較讓人相信。
112年11月13日
22時7分許
爛東西。
112年11月13日
22時7分許
(傳送A女好友劉○○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
擷圖)按了。
112年11月13日
22時20分許
我去找下一個囉,看看還有哪位相簿沒鎖,是
不是,我忘了我相簿裡有什麼影片去了,還好
我拍的時候有拍到臉呢。(傳送A女父親好友
資訊),影片傳給爸爸?好啦不要好了有點缺
德XDD傳剛剛圖片就好了。
112年11月13日
22時40分許
你沒問你怎樣我才放過你嗎?
112年11月13日
22時43分許
你不求我放過你,我就覺得不過癮,我可能會
越來越過份。
112年11月13日
23時36分許
你覺得不回應我,我就會覺得無聊不去做嗎,
想多了喔,你要這樣覺得,等你老爸看到陌生
訊息吧。
112年11月14日
16時17分許
我繼續幫你宣傳喔,不用謝。
112年11月14日
不詳時間
(傳送多筆訊息,惟均已收回)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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