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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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