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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許章愿
被 告 余雅婷
上列被告余雅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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