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單禁沒,10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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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睿洋(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38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參顆、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睿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3月6日死亡,前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43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附表所示非制式子彈6顆(已試射3顆,剩餘3顆未試射)、制式子彈5顆(已試射2顆,剩餘3顆未試射),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31133號鑑定書(下稱本案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2款所列之彈藥係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準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第2款所列之彈藥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予沒收。又按子彈未經許可,予以持有,固屬於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無殺傷力,自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113年3月6日死亡,而以113年度偵字第4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前揭槍枝、非制式子彈、制式子彈經鑑驗結果:「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五、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非制式空氣槍,組裝金屬撞針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一○、送鑑子彈7顆,鑑定情形如下:(一)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二)2顆,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一一、送鑑子彈4顆,鑑定情形如下:(一)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二)3顆,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31133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上開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制式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且具有殺傷力。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以及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制式子彈3顆,經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自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槍枝、子彈,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本案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所載之扣押物現場編號 備註 1 非制式子彈5顆 5-1 採樣其中2顆試射(剩餘3顆)。
非制式子彈1顆 5-2 試射1顆(無剩餘)。
2 制式子彈2顆 5-1 採樣其中1顆試射(剩餘1顆)。
制式子彈3顆 5-2 採樣其中1顆試射(剩餘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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