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單禁沒,104,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伍零肆公克,保管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00號)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保管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97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5173公克,驗餘毛重:0.504公克),屬違禁物;

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則屬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9日8時57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3月18日20時32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文昌路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5173公克,驗餘毛重:0.50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本院與另案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6、189、516號)一併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年7月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65、6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65、66、67號(含警卷)偵查卷宗、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59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訛。

(二)而被告為前開犯行後,經警查獲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5173公克,驗餘毛重:0.50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1日慈大藥字第112050105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191卷第79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應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陳明無訛(見警7311卷第4頁至第8頁;

毒偵191卷第81頁、第8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