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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育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壹包(毛重2.4407公克、取樣0.0077公克、驗餘毛重2.433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壹包(驗餘淨重0.83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貳包(總毛重0.521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