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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雲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毒偵字第355號、113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參組、提撥管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復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無法與其沾附之毒品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周雲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因被告不能自理生活,符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2項第1款之要件,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裁定免予執行在案,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均係於前揭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前所為,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並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4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29號、第387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3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吸食器3組、提撥管1支、殘渣袋1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亦屬有據,此部分亦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均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2包(含外包裝
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宜蘭地檢109年
度毒偵字第546號卷
第35頁;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鑑定書】
總毛重0.5692 公
克,抽驗1包,毛重
0.3075 公克(含標
籤)、檢驗取樣0.0
055公克
晶體1包(含外包裝
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宜蘭地檢109年
度偵字第6791號卷
第58頁;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鑑定書】
毛重0.2829 公克
(含標籤)、檢驗
取樣0.0084公克
晶體2包(含外包裝
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毛重1.7137 公
克,抽驗1包,毛重
【見宜蘭地檢109年
度毒偵字第355號卷
第25頁反面;慈濟
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鑑定書】
1.1299 公克(含標
籤)、檢驗取樣0.0
066公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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