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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1、6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嗣又涉犯111年度毒偵字第6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1號施用毒品案,經檢察官簽併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中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違禁物,或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字號、檢驗結果可證,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前述毒品之包裝袋,均含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處理,依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物,業經被告供明為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 偵查案號 | 扣押物品 | 檢驗字號 | 檢驗結果 | 備註 |
1 | 11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 白色透明晶體4包(含包裝袋4只,驗前總毛重1.13690公克,驗前總淨重0.39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0.3918公克)、吸食器1組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卷第82頁) | 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保字第100號) |
2 | 同上 | 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 | 無 | 無 | 同上 |
3 | 111年度毒偵字第614號 |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4640公克,取樣0.0120公克,驗餘毛重0.4520公克) |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0817069號函附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14號卷第51頁)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4 | 同上 | 玻璃球1個 | 無 | 無 | 同上 |
5 | 112年度毒偵字第221號 | 晶體3包(含包裝袋3只,驗前總毛重1.0275公克;抽驗袋上編號3,驗前毛重0.4547公克,取樣0.0119公克,驗餘毛重0.4428公克) |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11日慈大藥字第1120511073號函附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21號卷第22頁)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6 | 同上 | 吸食器1組、刮勺1支 | 無 | 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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