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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盟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貳個)、空氣槍空盒壹個、鋼瓶玖個、鋼珠貳包、塑膠珠壹包,均沒收。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盟勳前因毀損器物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7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然其於民國112年3月31日18時17分許,經警在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居所搜索查扣之空氣槍1支(含彈匣)、空氣槍空盒1個、鋼瓶9個、鋼珠2包、塑膠珠1包,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本案毀損犯罪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7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卷及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經鑑定無殺傷力)、空氣槍空盒1個、鋼瓶9個、鋼珠2包、塑膠珠1包,均係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則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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