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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共23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水車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2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水車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