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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應將聲請書二、第9至10行所載之「淨重0.475公克、驗後淨重0.199公克」乙節,更正為「淨重0.199公克、驗後淨重0.187公克」;
第12行所載之「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乙節,更正為「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第15行所載之「…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更正為「…一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3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在另案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檢察官認應為前開之觀察、勒戒流程效力所及,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0號一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白色結晶6袋,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經送鑑後,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5至127頁),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6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經送鑑定結果既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因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聲請人就玻璃球吸食器3組部分雖誤引法條,僅聲請本院予以沒收,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2.327公克、淨重1.276公克、驗餘淨重1.260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5頁) 2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2.051公克、淨重1.790公克、驗餘淨重1.780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5頁) 3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469公克、淨重0.200公克、驗餘淨重0.190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5頁) 4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461公克、淨重0.208公克、驗餘淨重0.195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5頁) 5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475公克、淨重0.199公克、驗餘淨重0.187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7頁) 6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418公克、淨重0.170公克、驗餘淨重0.160公克 ⒉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7頁) 7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7頁) 8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7頁) 9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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