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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續字第7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壯陽藥「CIALIS」肆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楊慶文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壯陽藥「CIALIS」4盒,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情堪可認定。
㈡、扣案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壯陽藥「CIALIS」4盒,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收件人相關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照片2張在卷足參,堪認前開扣案物品確屬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壯陽藥「CIALIS」4盒,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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