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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林愷橙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珠明知其向李煥章(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死亡,其配偶為李陳月惠)承租之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號地號土地),約定租期自108年11月7日至111年11月6日止,被告因租賃期限屆至仍占用,經李煥章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12年度宜簡字第16號民事案件判決被告應將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李煥章確定(該案確定日期為112年5月9日)。
李煥章嗣向宜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宜蘭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71號民事執行案件),被告於112年8月21日14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執行點交時,經李煥章之子李佳和同意遷讓期限延至112年8月27日止,被告並同意112年8月28日未搬走之物即視為廢棄物,全部交由李佳和處理。
詎被告竟於112年9月26日10時30分許,基於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李陳月惠所有之宜蘭縣○○鄉○○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以搬走其先前同意全權交由李佳和處理而留在上址之物品。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李陳月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不欲追究,具狀撤回告訴,有113年4月1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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