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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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