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易,26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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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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