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易,362,202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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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淑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彭淑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彭淑樺與成孟權為配偶關係,彭淑樺明知其母陳寶猜並未過世,為謀求清償其私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在宜蘭縣○○鄉○○路000號住處內,向成孟權佯稱:其母因故往生,需要喪葬費用云云,致成孟權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交付或匯款至彭淑樺使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彭淑樺以此詐得款項共計新臺幣27萬。
二、案經成孟權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彭淑樺對於前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成孟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復有告訴人成孟權所提供與被告之胞姊彭淑貞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寶猜戶役政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先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其時間緊接,且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割,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成立詐欺取財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為謀求清償其私人債務,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詐取告訴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見偵查卷第4頁),詐取告訴人財物之金額對告訴人及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查無如對之宣告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匯款/交付時間
匯款帳戶/交付地點
金額
1
112年12月20日21時許
宜蘭縣○○鄉○○村○○路000號
3萬元
2
112年12月31日16時34分許
本案帳戶
2萬元
3
112年12月31日16時35分許
本案帳戶
2萬元
4
112年12月31日16時36分許
本案帳戶
2萬元
5
112年12月31日16時37分許
本案帳戶
2萬元
6
112年12月底
宜蘭縣○○鄉○○村○○路000號
10萬元
7
112年12月底
宜蘭縣○○鄉○○村○○路000號
6萬元


總計
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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