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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3 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吳秉翰
通 譯 林政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