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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 VAN CHIEN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CHIEN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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