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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53 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568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